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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5月12日-第八誡-不可偷盜

講題:第八誡-不可偷盜

 

講員:雷健生牧師

經文:出埃及記 二十15,二十一16,二十二1、4、7-13

   

15 不可偷盜。

16 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 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4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8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
9 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10 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13 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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